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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古蹟營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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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經營管理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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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古蹟營運科委外經營管理考核計畫
第 一 條 廠商辦理「古蹟營運科委外經營管理案」正式營運起,每年度辦理委外經營管理考核及實地查核各乙次。
第 二 條 委外經營管理考核方法
  1.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古蹟營運科為辦理委外經營管理考核,成立考核委員會,置委員7人,由本科遴選相關業者及專家學者組成。
  2. 本科於上半年度召集考核委員進行委外經營管理考核作業,下半年度由本科依委員意見實地查核改善情形。
  3. 委外經營管理考核資料來源與調查:
    • 本科進行委外經營管理考核作業時,受委託單位應提供委外經營管理考核項目之必要資料。
    • 本科或相關主管機關例行監督及督導之記錄,及民眾透過各種管道主動反映之案件。
    • 受委託單位應於考核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
第 三 條 委外經營管理考核項目
委外經營各項目考核及權重分配詳如表所示。
第 四 條 委外經營管理考核標準
考核結果以分數呈現,總分100分,75分以上者考核通過,未達75分者考核不通過,並於期限內將缺失改善,未改善者甲方將依合約規定辦理解除契約或請求賠償。
第 五 條 廠商後續擴充申請,得參考各年度考核成績做為續約之依據。

  

考核項目 權重 得分 備註

營運計畫之執行情形(包含財務事項)

25%    
設備維修及環境清潔情形 25%    
歷史、文化及藝術等教育推廣 25%    
與文化局配合度 15%    
顧客滿意度或投訴率等 10%    
總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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