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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古蹟營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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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營運科志工隊服勤管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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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立宗旨:為擴大文化參與層面,滿足民眾參與文化服務需求,善用社會人力資源,充實文化觀光服務陣容,強化藝文服務品質,增進文化歷史推廣功能。
  • 工作理念:服務人群,回饋社會。
  • 組織結構:
    • 設隊長1人、副隊長2人。隊長1任2年,各組組長、副組長,與其幹部連同任期2年。(隊長無法執勤時,即召開幹部會議決定改選或由副隊長接任)
    • 各值勤點設組長及副組長各1人,組長由各組組員開會決定之,副組長由組長選任之。(任期亦2年)
    • 為利隊務推展,得視情況調派行政支援人力,機動協助志工聯絡、文書、活動、培訓等相關事宜之推展。
    • 凡對本隊或文化有特殊貢獻及前任隊長可由當屆隊長提報文化局聘任為顧問(權利義務等同現任幹部,任期與當屆隊長同)。
    • 會議:
      1. 為隊務會議全體隊員參加每年舉辦二次(6月及12月),進行年度隊務總檢討,並於年終大會改選幹部事宜等。志工大會出席人數需達全體隊員之1/2,出席人數包括正式志工人數(含授權委託書)。
      2. 幹部會報:原則上每3個月召開一次,研討隊務及各組協調聯絡事宜。
      3. 臨時會議:依隊務執勤服務情況,若隊務或志工有重大突發問題,隨即召開。
    • 甄選與訓練:
      • 甄選:辦理甄選名額,視隊務及缺額而定
        1. 對象:以具備藝文興趣之退休人士、優秀社會青年、相關科系大學學生,能固定及常態值班為主,大專以上學歷者尤為歡迎。
        2. 程序:
          • 定期招募。
          • 學經歷書面文件審核。
          • 面試:以查考應甄者動機、態度、談吐、儀表、見解為主。
  • 訓練:面試合格者,一律須參加職前訓練,否則不予錄用。
    1. 職前講習:課程包括:服務理念、服勤準則、義務服務人員角色功能、環境介紹等。
    2. 見習:由資深志工導引新進人員。
  • 授證:
    • 條件:新進人員,須經職前講習與見習,見習3個月內達30小時以上期滿,並經評量合格者限。如有特殊情況在3個月中無法滿30小時者,由各組組長及幹部審核。
    • 授證:新進人員,合於授證條件者,授與聘書,正式聘用。
    • 聘期:聘約定為一年一聘制。
    • 續聘:聘約期滿,表現優良者,一律予以續聘,惟出勤差、服務態度不佳者,不續聘。
  • 獎勵辦法:
    • 辦理觀摩活動,觀摩各縣市志工服務團隊。(執勤逾六個月以上者得參加)
    • 本局志工購買本局出版品,與本局職員同享員工價八折優惠。
    • 文化志工若是遇有婚喪喜慶,文化局方面應當至少致以輓聯、喜幛以表重視本文化局志工隊員,各組若是收到訃聞、喜帖應當將訊息傳達至隊長轉於文化局悉知。此項福利適用於本人及一等親。
    • 辦理獎勵制度:表現優良之志工發予獎狀。(獎勵辦法依據臺南市政府100年9月27日府法規字第100072663A號函頒布)
  • 服勤規範:
    • 為使服務志工於服勤時有所依循,以發揮高度效益,特訂定志工隊服勤管理準則。
    • 服務人員服裝應端莊大方;勿穿拖鞋,態度應親和有禮,穿志工背心,並佩帶識別證,以利民眾尋求協助。
    • 在不影響本身正職職業,且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之前提下,請盡量配合於開館前準時報到,每次執勤時應詳知該場次展演主題及相關事宜,並熟悉展場各項物品,以提供最佳服務。
    • 服勤人員應確實於簽到冊上簽到,服勤時間結束前須將各項物品歸位完整交接,並簽退。
    • 志工執勤內容:
      1. 展場引導、秩序維護。
      2. 會場展演簡介說明。
      3. 預約導覽解說。
      4. 協助志工聯絡、文書、活動、培訓等事宜。
      5. 其他志工相關事宜之推展。
    • 不遲到早退,若遲到、早退簽到(退)時依實際值班時數填寫。
    • 每個月至少應排班1次,並依班表服勤1次,如無法前來執勤,得事先請代理人代班,並事先告知組長。1年時數至少48小時(特殊因素除外,但需請假)。
    • 組長每月底負責統計當月之出席率及值勤總時數,並呈報本局。
    • 見習志工試用期間出席率未達60﹪者,或服務態度不佳者,得即停止聘用。
    • 執勤時請勿聚眾聊天、聽音樂、看報紙及飲食。
    • 執勤時請勿向志工夥伴、遊客等推銷任何物品。
    • 凡違法犯纪,行為不良及任何損害臺南市政府、本局、志工隊形象等情事,由志工隊召開會議後,呈本局即予停止聘用。
  • 考核評鑑:
    • 請假
      1. 一個月出席率皆為零,或三個月平均出席率低於50﹪者,視同退隊論。(特殊因素除外,但需請假)
      2. 如因故無法出席執勤,得請代理人出席代理該職務,未依規定辦理視同無故缺席,若無故缺席達(一年)5次,得辦理暫時離隊(離隊權限由組長訂定之,並知會隊長及文化局承辦人員),離隊期間,所有福利及權力與義務都不得參加。
      3. 請長假(1個月或以上者),請務必親自填寫請假單或以書面向組長報備,後呈文化局核備,並登錄於簽到簿上,俾利掌握出勤狀態。請長假超過6個月時,視同暫停服勤。
    • 年度考核評鑑標準:審查志工之續聘與否
      1. 年度最低服務時數須達48小時以上
      2. 1年出席2次志工大會(含委託書)
      3. 專業研習:一年須達12小時以上。(含讀書會、第三公正單位核發)
    • 離隊標準:凡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暫停志工職務:
      • 連續請假達6個月以上者。
      • 年度服勤未達最低服務時數者。
      • 無故未參加專業教育訓練課程(一年未達12小時以上)。
      • 違反志工服務規則,配合意願不佳履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 因個人因素無法服務者,應主動提出暫停服務,辦理離隊手續。

凡暫停職務期滿者,得向本單位申請歸隊,經審核合格始得復職。

  •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按規定增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