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各古蹟委外經營管理考核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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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 自受委託單位(乙方)辦理「古蹟委外經營管理」正式營運次年度起,每年度辦理古蹟委外經營管理考核及督導各乙次。 |
第 二 條 | 古蹟委外經營管理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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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古蹟委外經營管理考核項目 古蹟委外經營各項目考核及權重分配詳如下表所示。 |
第 四 條 | 古蹟委外經營管理考核標準 考核為七十分以下者,於期限內將缺失改善,未改善者甲方將依合約規定辦理解除契約或請求賠償。 |
考核項目 | 各項評分 (百分計) |
權重 | 加權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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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營運計畫之執行情形 |
20% | ||
相關契約規定之履行情形 (包括環境清潔、人員服務態度等) |
20% | ||
設備維修改善情形 | 20% | ||
財務事項 | 10% | ||
客戶滿意度、顧客滿意度或投訴率等 | 10% | ||
政策配合度 | 10% | ||
下年度營運計畫 | 10% | ||
總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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